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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朱结水假冒注册商标)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号租房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裤。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裤75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裤450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假冒服装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价格认定,75件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裤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共计人民币21411元,450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裤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共计人民币10102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2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裤75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裤450件;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庄某某及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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