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88.6mg/l00mL)后驾驶粤J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搭载一名乘客,沿我市沙溪镇隆兴北路往隆兴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宝珠东路龙山中学路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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