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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义和村路与海峰路交会处撞到道路东侧树木,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2.94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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