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春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大道**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号,邢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立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2018年8月4日被桥西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9年2月4日被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号**生活区**平房**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林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立军、赵某某、成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张春林涉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于2019年3月25日将案件向本院报送。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张春林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注册成立河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下半年,张春林经朋友介绍与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洽谈**街道办事处**社区旧村改造项目,并于同年11月13日,其以河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街道**社区拆迁安置开发协议书”。2012年12月,张春林为承揽该项目,在山东省青州市注册成立了青州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春林任法人代表)。2013年2月,张春林以青州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开发框架协议。为进一步吸收资金,张春林于2013年6月24日在邢台成立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聘任赵立军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并出任该公司法人。邢台**公司成立后,张春林以青州**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州**街道办事处签有开发协议,在**社区有旧村改造项目为由,以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为青州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方式在邢台市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月息1至2.4分不等的利息吸收存款。经邢台同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邢台**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审计,邢台**投资有限公司在邢台共吸收资金12706.27万元,返还客户本金4880.47万元,返还客户利息13244741.7元,未返还受害人本金7825.8万元。经对邢台**投资公司相关银行账号查询及张春林本人供述,邢台**投资公司吸收资金后有1700余万元打到山东青州用于项目的经营支出,河南**投资公司2013年10月资金断链不能再吸收上来资金,之后就将邢台**投资公司吸收客户的资金用于归还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合计3800 余万元。该笔资金陆续从邢台**公司的相关账号,打到山东青州**置业相关账号,再转到河南**公司会计王金兰个人账号,由河南**公司会计转发给该公司客户。目前到桥西分局经侦大队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共计577人, 涉及本金共计7513.8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35.0079万元,实际损失6778.7921万元。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赵立军担任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赵立军。邢台**公司成立后,张春林以青州**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州**街道办事处签有开发协议,在**社区有旧村改造项目为由,以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为青州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方式在邢台市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月息1至2.4分不等的利息吸收存款。在邢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2706.27万元,返还客户本金4880.47万元,返还客户利息13244741.7元,未返还受害人本金7825.8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9月底开始到邢台市**投资有限公司任会计,介绍亲朋及其他客户共计23人往该公司投资存款,存款金额共计610万元,非法获得提成24万元。
被告人成某某2014年6月到邢台**投资公司当业务员,2014年7月任邢台**汽车租赁公司桥东店负责人,负责汽车租赁业务,同时也为邢台**投资公司吸收存款业务。在成某某任负责人期间,累计介绍客户91人往邢台**投资公司存款,涉及本金806.5万元,成某某个人介绍22人往邢台**投资公司投资本金共计195.5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2014年6月到邢台**投资公司担任兼职顾问。在任兼职顾问期间,方某某向其亲戚、同学、邻居、老乡、朋友等11人提到过邢台**投资公司,之后这些人自己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并通过方某某获得各自投资的提成款。以上投资本金共计495万元。
被告人赵立军于2015年2月4日主动到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投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主动到案;被告人成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自动到案;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6月5日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审计报告、转账记录、投资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春林、赵立军、赵某某、成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立军、赵某某、成某某、方某某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春林、赵立军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4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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