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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大千秋北侧“十”型道口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经检测,案发时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6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证人张某丙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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