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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在淅川县九重镇王楼村沿工业大道行驶,行至王楼村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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