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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市**区**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20年1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出卖对公帐户牟利为目的,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了多家公司,利用注册的公司到银行办理多个对公帐户,并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现已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注册的3家公司和对应的对公账户为:广州富独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6004100001521;广州桌皆商贸有限公司,账号3602817809200342487;广州公快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6004100001522。

2019年9月,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00907张某甲被诈骗案中,发现该案部分资金流向被告人张某某所开户的广州桌皆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60281780920034248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甲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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