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组,现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2009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8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9月06日21时许,酒后乘坐出租车(吉CTB886)到四平市铁东区华庭盛宴KTV 门口时,借酒劲逞强耍横,无故殴打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耿某某,后又进入四平市铁东区华庭盛宴KTV内,无故打砸收银台内电脑,并殴打阻止其寻衅滋事行为的华庭盛宴KTV工作人员魏某某,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头部损伤致右颞顶部头皮下肿胀、魏某某口部损伤致口腔粘膜破损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辨认笔录;(5)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耿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高某、白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东)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064号、065号鉴定书;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视频光碟三张。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曾因多次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