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32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的山林中,用猎夹捕杀野生动物一只,经吉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工程师进行鉴定,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环颈雉,为“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4)户籍信息证明;(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指认现场、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照片;(7)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5.关于非法狩猎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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