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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址同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1日18时40分许,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麦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群丰镇**村**组路段时,与道路上步行的行人罗某某、张某某、罗某甲、谭某某、徐某某相撞,造成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唐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96mg/100ml,后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8.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罗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罗科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向前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11****;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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