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宋某某两人因琐事在临颍县**镇**村**KTV对面**摊内发生打架,后吴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宋某某头部,致使宋某某头部和面部受伤。后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梦琳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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