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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宋某某两人因琐事在临颍县**镇**村**KTV对面**摊内发生打架,后吴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宋某某头部,致使宋某某头部和面部受伤。后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梦琳

202012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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