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羊山村XX路XX号,系该村村民。2019年4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某的亲戚吕某行(已判决)伙同叶某其(已判决)等人在其租赁的侯马市XXXX有限公司厂房内购进危险废物废旧电瓶进行拆解后冶炼铅。吕某行、叶某其指使被告人吕某某给其工厂内的机器购买配件和汽油,驾驶叉车装卸废旧电瓶和铅,并干一些杂务,在同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吕某某共参与分解危险废物废旧电瓶一百余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银行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住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羊山村XX路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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