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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包某某)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兴安盟扎赉特旗胡尔勒镇**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1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0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与韩某某双方因羊群过草场分界线一事发生言语冲突,并互相投掷石头。被害人韩某某头部及腰部被打伤,经鉴定,韩某某受外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行政处罚通知书2份、转刑事报告书、抓获经过、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受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通知家属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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