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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刁某某诈骗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被告人刁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9月17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因购买林州市**国际小区房子认识被告人刁某某。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刁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谎称认识该房所属开发商河南****有限公司负责人,并伪造该公司财务收据,以交购房款尾款等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92200元,所骗钱财被刁某某用于赌博、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内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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