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公二刑诉〔2017〕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滕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先后两次至滕州市塔寺北路翠湖天地小区西地下停车库划伤石某某的黑色奔驰S350轿车,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6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徐可
2017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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