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街**委**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7日、4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2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2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年初至11月7日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等****,多次为卖淫人员李某、李某乙等人介绍嫖客,李某、李某乙提供性服务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微信收取嫖资再与卖淫****。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证人李某、訾某、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介绍两名以上卖淫人员多次提供卖淫活动,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介绍卖淫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佳雯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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