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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某某**镇**村**组,现住山西省闻某某**镇**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6月至2019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从张某某(已死亡)处得知被告人任某某出售毒品“面面”,于是李某某便自己找到任某某的住处购买毒品“面面”,任某某以100元14袋的价格将毒品“面面”卖给李某某,后二人共交易十余次,均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每次交易都是由任某某驾驶自己的沙滩四轮摩托车将毒品“面面”送到李某某位于闻某某**镇**村的家里,李某某再转售给其他吸毒人员。4月19日李某某从任某某手中购买300元43袋“面面”,当日被闻某某公安局侦查员在家中发现并予以扣押,共重0.568千克。经闻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家中发现的“面面”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2、2019年期间,吸毒人员刘某甲(已行政处罚)得知被告人任某某出售毒品“片片”的事情,刘某甲便联系任某某购买毒品“片片”,任某某以每袋1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刘某甲,每次交易都是任某某驾驶自己的沙滩四轮摩托车将毒品“片片”送到刘某甲位于闻某某**镇的**废旧物资收购站,二人共交易4、5次,刘某甲每次购买1、2袋,均用于自己吸食。

3、2018年后半年开始,被告人任某某在吸毒人员裴某某(已行政处罚)经营的早点摊吃饭并将自己出售毒品“面面”的事情告知了裴某某,后裴某某便电话联系任某某购买毒品“面面”,任某某以每袋10元的价格将毒品“面面”卖给裴某某,裴某某每次购买毒品“面面”都是任某某驾驶自己的沙滩四轮摩托车将毒品“面面”送至其位于闻某某**镇集镇的早点摊,裴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购买毒品“面面”的钱付给任某某,裴某某在任某某处共购买毒品“面面”4、5次,平均每次购买2袋,均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7月17日,裴某某主动向闻某某公安局上交了其从任某某处购买的毒品“面面”,重6.3克。经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主动上交的“面面”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4、2017年2月至2017年后半年,吸毒人员范某某听说被告人任某某出售毒品“片片”,便开始在任某某处购买毒品“片片”,二人共交易过三次,范某某每次购买50元7袋,均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裴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毒品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刘某甲、裴某某、范某某对任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搜查、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同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相关证据材料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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