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滑县看守所,同年4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初,珠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法人孙某甲正在办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厂(以下简称大庆采油**甲厂)污油处理权等事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与孙某甲协商欲承包大庆采油**甲厂污油处理权,孙某甲要求刘某某支付承包费人民币1000万元。因没有承包资金,刘某某指使王某甲(另案处理)找人投钱,并对外宣称大庆采油**甲厂有1万吨含油污泥处理权已批给大庆市**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庆**甲公司)并能将含油污泥加工处理成燃料油向外销售,经他人介绍后,二人将新疆乌鲁木齐的吴某甲骗至大庆。为骗取吴某甲的信任,刘某某与王某甲伪造了大庆采油**甲厂的《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大庆**甲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私刻了大庆采油**甲厂质量安全环保部公章、大庆**甲公司公章,提供了大庆**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电脑咨询单、《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明资料并带吴某甲等人查看大庆采油**甲厂污油池、大庆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乙厂)污油处理设备。2013年4月21日,王某甲代表大庆**甲公司、吴某甲代表新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签订了《燃料油购售合同》及《补充合同》。
2013年4月24日,珠海**公司法人孙某甲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某乙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将采油**甲厂含油污泥暂存点的油污泥运送至大庆**乙厂进行处理。刘某某以大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丙公司)的名义与珠海**公司孙某甲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大庆**乙厂作为污油处理厂承包下来。
2013年4月21日、4月23日、4月25日、5月3日、5月7日,吴某甲及其姐姐吴某乙按照《燃料油购售合同》的要求,转至刘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00万元。根据《燃料油购售合同》的约定,缴纳预付款20日内,刘某某、王某甲每日应向吴某甲供应500吨以上燃料油。而刘某某得款后未将该款用于处理加工污油,而是用于偿还借款、交付承包费、购买车辆、提现等。
2013年5月,因刘某某、王某甲未按期提供燃料油,吴某甲找到二人并要求说明情况,二人称500万元的购油款已经用完,想要拉油须再拿出人民币300万元。2013年5月29日,王某甲与吴某甲签订了《补充合同(2013-4-21合同)》。2013年 5月31日、6月2日,吴某甲、吴某乙转至王某甲的银行卡内人民币300万元。王某甲得款后未将该款用于处理加工污油,而是按照刘某某的旨意,将该款部分用于为刘某某购买路虎汽车、向孙某甲交付承包费、支付人工费,部分自己提现、为吴某丙购买汽车和转款。
2013年6月13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采油厂污泥存放池污泥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显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讨论决定(王某甲、刘某某参加讨论会):**采油厂杏V-1含油污泥暂存点内的含油污泥委托珠海**公司负责现场清理和转运。据此,大庆采油**甲厂的含油污泥正式批给珠海**公司进行处理,刘某某因此取得大庆采油**甲厂含油污泥的处理权。但刘某某未将含油污泥加工处理成燃料油供给吴某甲,而是高价将大庆采油**甲厂含油污泥处理权转让给大庆**乙厂实际控制人于某甲。
2013年6月末,吴某甲开始向王某甲、刘某某催讨800万元购油款,2013年7月3日、4日,王某甲在于某乙处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偿还吴某甲。2013年7月至10月间,吴某甲多次向刘某某、王某甲催讨欠款。2013年10月12日,刘某某偿还吴某甲人民币200万元。2013年11月7日,吴某甲向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报案。2013年12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并将刘某某、王某甲立为网上逃犯。2013年12月10日,刘某某被北京警方抓获,同年12月20日,刘某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8日,王某甲、刘某某各偿还吴某甲100万元后,刘某某于2013年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撤销案件。2014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刘某某解除取保候审。
2013年7月至8月中旬,刘某某、王某甲因无力偿还吴某甲的欠款,经事先预谋并通过孙某乙、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将山东淄博的邱某某骗至大庆。刘某某以找人批油为由,指使王某甲与邱某某进行商谈并向邱某某提供大庆**乙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采油厂污泥存放池污泥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大庆油田有限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珠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在骗取邱某某的信任后,王某甲以大庆**乙厂的名义与邱某某签订了《燃料油购销合同》。2013年9月3日、9月7日,邱某某转至王某甲账户人民币390万元。王某甲在得款后未将该款用于处理加工污油,而是用于偿还吴某甲、于某乙的欠款等。2013年9月末,邱某某得知自己被骗后,开始找到王某甲索要钱款。在邱某某多次催讨下,2013年11月26日、12月3日,王某甲偿还邱某某人民币400万元(该款系刘某某、王某甲骗取孙某丙人民币1000万元中的部分款项)。
2013年11月24日,刘某某、王某甲因无力偿还吴某甲、邱某某的欠款,经事先预谋并通过付某某、孙某乙、罗某某等人的介绍,将盘锦的被害人孙某丙骗至大庆。为骗取孙某丙的信任,王某甲在刘某某的指使下,对孙某丙虚构大庆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厂(以下简称为大庆采油**乙厂)有1万吨含油污泥已批给大庆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庆**丁公司)并能加工处理成燃料油向外销售,伪造大庆**丁公司《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危险废物转移单》,私刻大庆**丁公司公章、大庆**丁公司财务专用章、大庆**丁公司法人邹某某名章、大庆采油**乙厂
质量安全环保部公章、私自设立大庆**丁公司账户,向孙某丙提供大庆**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大庆**丁公司邹某某与大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人贾某某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大庆油田有限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采油厂污泥存放池污泥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并带孙某乙等人查看了大庆采油**甲厂、**乙厂的污油池。2013年11月25日,在刘某某的授意下,王某甲代表大庆**丁公司、孙某丙代表大连**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购销合同书》。2013年11月26日、27日,孙某丙按照《购销合同书》的要求,先后两次转至大庆**丙公司账户人民币1000万元。刘某某、王某甲得款后未将该款用于处理加工污油,而是将该款少部分用于对大庆**丙公司的维修改造、大部分用于偿还邱某某、吴某甲、于某乙的欠款、购买车辆、付给段某某好处费等。截至合同到期,刘某某、王某甲未给孙某丙供给任何燃料油,也未将购油款返还给孙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孙某丁、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某、孙某丙的陈述;4.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 洋
检 察 员: 赵晓静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材料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