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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洪源村坪三组102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简某某在永定区**丰镇**村**路**餐厅吃饭喝酒。之后,被告人简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大排桥路段时被正在进行交通整治的民警拦下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永定区坎市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送检的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现场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牌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周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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