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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坊乡**坊村**组,住龙岩市新罗区**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乡**村**号,住龙岩市新罗区**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店铺摆放二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子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该麻将馆因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治安处罚后,仍继续摆放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在该麻将馆的前门和后门安装监控,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公坪路8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租店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置跟踪督办单、警情反馈单、暂扣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谢某某、魏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奕文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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