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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职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莆田区**路**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独山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金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另案处理)、廖某丙(另案处理)、廖某丁(另案处理)、陈某甲、莫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秦君(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另案处理)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廖某甲为了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诈骗独山县政府投资补贴款,其利用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故意隐瞒其没有投资办企业能力的事实真相,虚构其拥有深圳市多家有实力的高科技企业的事实,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采取不断变换投资主体的手段,最终欺骗贵州独山**委员会与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被告人廖某甲一方面组织安排用他人的身份先后在贵州省独山县注册成立贵州金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贵州**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等企业,且直接控制和操纵这四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及财务事务;并用低端手机生产线组装和为其他企业组装低端手机,制造投资生产假象,还用陈旧的设备冒充新设备投资;另一方面,被告人廖某甲以其控制的*甲公司为据点,组织陈某甲、莫某某等相关人员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5,527,565.07元,发票税额46,797,346.84元。并用其代为组装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产品冒充*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产品,通过其控制的迪拜“BESTEL”等公司与四家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在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通关单证并邮寄给贵州相应的公司后,廖某甲操纵*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向独山县税务部门和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申请出口退税和生产出口奖励补贴,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4,568,458.42元;骗取生产出口补贴款共计8,084,381.02元;并利用贵州**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旧设备骗取贵州独山**委员会设备补贴款500,000元。另外,被告人廖某甲利用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安排独山四家公司恶意租用贵州独山**委员会的厂房,骗取贵州独山**委员会厂房装修补贴款,共计41,750,000元。

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被告人廖某甲不断指使独山四家公司的出纳人员,以支付货款等方式分别划转到为独山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企业账户上,或者支付装修款到承接装修的企业账户上,这些企业扣减相应税点和费用后,通过倒账划转到廖某甲控制的私人账户。廖某甲又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外汇,以其控制的迪拜“BESTEL”公司货款的名义支付到贵州相应的公司,以此形成资金流的闭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6月4日至6日,**会**的苏某的带领下,贵州省独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陆某某和政府工作人员某某某、邓某某等到深圳市招商考察,走访了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甲跟随在其中,佯装拥有这些企业。同年6月11日,廖某甲冒充深圳市*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代表与贵州独山**委员会签订《智能终端项目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己公司)进驻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2亿元建设智能终端产业独山总部基地项目,并获得了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多项政策优惠。随后,被告人廖某甲采取不断与贵州独山**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最终于2016年12月10日又签订了贵州独山**委员会、*己公司、*甲公司的三方《投资补充协议(三)》,将投资主体由*己公司变更为*甲公司,原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涉及到*己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全部变更到*甲公司名下。然后,被告人廖某甲组织实施了下列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廖某甲操纵下,廖某乙安排以他人的身份先后在贵州省独山县恶意注册了*乙公司(法人代表连楚钊)、*丙公司(法人代表廖某丙)、*丁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和*戊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从2016年底开始,以其*甲公司和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为基地,让在深圳、湖北**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为其控制的*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廖某甲安排将虚开的发票邮寄给贵州省独山县的相应公司,并指令贵州独山相应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按支付申请书上的数额,分别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向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支付款项,获得掩盖虚假交易的支付凭证。同时,用其控制的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虚开发票企业回流的资金。现查明,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9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5,527,565.07元,发票税额36,279,376.38元,发票价税合计251,806,941.45。其中2017年6月份廖某甲招聘被告人陈某甲、莫某某到*甲公司负责采购,具体联系、制作和签订虚假采购合同、传送支付指令和传送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此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0份,发票金额191,335,204.1元,发票税额32,159,052.24元,发票价税合计223,494,256.3元。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为了达到虚增出口产品数量的目的,在贵州注册公司的同时,被告人廖某甲分别联系了李某、黄某等,让*乙公司、**公司**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返利组装手机,且还用其他企业的产品一起,分别以*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名义出口迪拜“BESTLE”公司,从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然后被告人廖某甲操纵贵州相关公司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经查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额为34,568,458.42元。其中:

1.贵州金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6月27日退税22,742,743.60元;

2.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22日退税9,890,691.10元;

3.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18日退税1,935,023.72元。

三、合同诈骗罪

(一)骗取生产奖励和出口奖励款犯罪

被告人廖某甲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廖某甲组织操纵*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利用“*甲公司”与贵州独山**委员会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出口创汇补贴优惠,向贵州独山**委员会提交虚假的生产报表、出口单据,申请生产奖励和出口奖励,从而骗取生产奖励和出口奖励,共计8,084,381.02元。其中

1.贵州金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生产奖励6,254,220元、出口奖励670,139.44元;

2.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生产奖励809,715.58元、出口奖励79,506元;

3.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生产奖励270,800元。

(二)骗取装修补贴款犯罪

廖某甲利用其“*甲公司”与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获得免费租用厂房和装修补贴的优惠,用在贵州省独山县注册*乙公司、*丙公司等企业恶意租用贵州独山**委员会的厂房,采取与装修企业签订虚假装修合同,制造装修的假象,申请获得装修补贴款。经查,共骗取装修装修补贴41,750,000元,装修企业扣除实际装修款后,按廖某甲的要求通过倒账,将2205万元划转到廖某甲控制的廖某甲、魏某某和张某某的私人账户上。其中:

1.贵州金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厂房装修补助9,250,000元;

2.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装修补助9,250,000元;

3.贵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装修补助23,250,000元。

(三)骗取设备补贴款犯罪

廖某甲安排在贵州独山注册*戊公司,并与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取得补贴优惠,然后用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向贵州独山**委员会申报获得设备补助,骗取贵州独山**委员会设备补助款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文本、税务发票、申请补贴报告和报关单、支付凭证、银行账户流水、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陆某某、某某某、陈某丙、庄某某、胡某某、廖某乙、廖某丁、廖某丙等52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和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报告、行政处罚决定;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光盘,电子数据:U盘、电脑存储器、手机、移动硬盘等恢复数据硬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5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地方政府部门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组织操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并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拒不认罪悔罪,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莫某某明知廖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积极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系从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幼群

检察官助理:张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独山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都匀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和证据册,检察机关卷宗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电子数据硬盘1只,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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