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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农民,住该村。2002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从2012年起,参加以于某某(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尚某某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具体事实如下:

1.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胡某某(在逃)等人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铁北小区1号楼门市房内开设赌场,于某某指使孟某某负责抽水,陶某某负责管理赌场,李某某和刘某某负责放哨,王某某负责伺候局子,胡某某负责开车拉于某某去赌场取抽头渔利款。刘某某每天工资200元,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左右,王某某每天工资200元,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左右。在赌场开设期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在30-40人左右,每天赌资在50,000元, 每天抽头渔利10,000元至20,000元,合计抽头渔利600,000元。其中参赌人员孙某某因在赌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孙某某迫于于某某等人恶势力压力,无奈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偿还赌债。

2. 2013年3月至4月,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世纪富苑小区(名都小荷塘火锅店斜对面)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赌场,于某某指使孟某某负责抽水,陶某某负责管理赌局,李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放哨,王某某负责伺候局子,胡某某负责开车拉着于某某每天去赌场内取抽水钱。刘某某每天工资200元,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左右,王某某每天工资200元,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左右。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赌人数20-30人,每天赌资50,000元左右,每天抽水10,000元到20,000元,共计抽水600,000元。其中在该赌局参赌的人员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赌输人民币200,000元,并且欠下于某某人民币80,000元赌债无力偿还,张某某妻子于欢得知欠下赌债喝农药自杀。事发后,于某某放弃80,000元,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尚某某抓获;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镇准备向尚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时,被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车站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2.证人于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尚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与于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宜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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