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6856,汉族,初中肄业,汽车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镇**村**巷*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黎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转发藏毒视频及购毒款的方式,三次帮助李某甲向李某乙贩卖甲卡西酮3.5克,并从中获利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宁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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