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龙县**乡,暂住黄龙县**镇**社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0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黄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龙县**乡,暂住黄龙县**镇**社区**,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黄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1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拉电线经过其家玉米地踩踏玉米苗为由,被告人孙某某手持斧头向李某某强行索要现金1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慑于其夫妇二人的威胁恐吓被迫将10000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后才得以继续施工。
二、寻衅滋事
2011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自家窑洞漏水成为危窑为由,多次到县、乡政府上访并多次辱骂张某某等乡村干部。2015年5月21日,为让其息诉罢访**乡政府被迫给付5000元现金,并以村委会名义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危窑补助协议,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收款后未进行修缮。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危窑无法居住、无生活来源为由,以不解决问题就上访、发帖为要挟,多次到**乡政府要求解决住房及生活问题,时任乡长章某某被迫同意由乡政府给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租房费用5640元,并让其在指定粮油店领取米面油价值2663元。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无钱购买化肥为由,以不解决就上访、发帖为要挟,到**乡政府要求解决种地化肥问题,时任乡长章某某安排乡干部刘某某在**县农副公司赊销化肥、尿素共205袋,价值27935元。
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到**乡政府无理阻挡赴县开会的时任乡长章某某的所乘车辆不让离开,肆意辱骂章某某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经**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情况得以控制,章某某方才离开。
2018年7月以来,因**乡政府停止支付孙某某租房费用和提供米面油等生活用品,被告人孙某某遂让白某某、王某甲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失实文章,文章先后被30余家网站论坛转载60余次,点击数量累计6万余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5.提取笔录、控告信;
6.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斧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目无法纪,无理上访并肆意辱骂乡镇工作人员,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文喜
检察员:段艳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陕西省黄龙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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