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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亚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XXXX,维吾尔族,高中,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麦盖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亚XX在麦盖提县XX乡XX村聚心之家旁一个商店饮酒,后驾驶新QXXXX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喝酒的商店前返回自己家中麦盖提县XX乡XX村,02时20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路段时,被XX乡XX村便民警务站巡逻人员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随后通过110接处警平台通知由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并处理,麦盖提县公安及交通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之后,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扣押亚XX驾驶的新QXXXX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把被告人亚XX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19年12月30日将被告人亚XX的血液样本由民警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20年1月2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4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亚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 206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亚XX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亚XX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接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自愿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扣押物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被告人亚XX的供述;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金陆验字(2019)4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XX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亚XX拘役3个月, 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阿衣加马力·胡加木尼亚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XX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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