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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536号

被告人x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某某,住鹿某某xxxxxxxxxxxx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x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x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xxx通过黄牛花500元的价格套用其表兄xxx的信息办理了一张假驾驶证。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xxx驾驶豫Rxxxxx货车行驶至鹿某某G311豫皖界鹿邑公安检查站时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拦截,经查,其出示的驾驶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xxx、xx的证言;

4.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士栋

2018年1223

附:

    1.被告人xxx现取保候审于鹿某某xxx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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