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执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吕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家住通辽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e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诉讼**当事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1时36分,被告人吕某因值班问题与在押人员刘某成在鹤庆县看守所第三监室内发生口角,并将刘某成打伤。经鉴定,刘某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室内视频资料,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中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吕某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现在鹤庆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