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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凤林,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屯,住黑龙江省兰西********屯。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17日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9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鹤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地区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凤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凤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姚凤林流窜至鹤立林业局喜鹤家园附近,因未找到合适工作手里所剩钱不多,想进入临街饭店窃取钱财,11时26分进入金斗火锅鱼饭店一楼,观察一楼无人后,乘无人之机在一楼收银台进行翻找,在收银台内椅子上一件女式牛仔上衣兜里翻到一沓钱,被告人姚凤林把钱揣入自己裤兜内,并迅速离开金斗火锅鱼饭店,乘出租车回到其租住的鹤岗市东山区**农场**旅店房间内,查看其在鹤立林业局金斗火锅鱼饭店所窃钱为3,376.00元人民币。随后其退房离开旅店,在乘客车离开鹤岗市东山区**农场途中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立分局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赃款3,376.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照片、被告人作案时衣着物品等;

2.书证被告人姚凤林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工作说明、侦破经过、提取笔录及登记表、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前科)等;

3.证人左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荀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凤林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凤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凤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凤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凤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宝龙

                             2020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姚凤林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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