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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61986********,户籍地:巨野县**镇**庄**村**号,现居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家园**区。系鲁******号货车的驾驶人,准驾车型:A2。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4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之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之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1时10分许,沈某某驾驶鲁****(鲁****挂)号货车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处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同向至此处的电动车发生事故,后王某某被货车碾压,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致王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英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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