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9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91********,汉族,群众,中专,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新疆额敏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取保候审。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并由额敏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因扰民将****室门敲开,与被害人许某发生争吵后互相殴打,后徐某回到家中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将许某头部砍伤,经额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许某伤情属轻伤一级。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关于徐某案有关情况说明、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综合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3.徐某乙、朱某某、周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许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 ;6.鉴定意见:公额鉴伤检字(2017)025号、额公刑鉴伤检字(2019)022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束文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9841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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