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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工作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曲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工作站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经营木材生意的老板林某甲、任某甲等人索要或接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1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向木材老板林某甲索取贿赂,林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通过任某甲分5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5.8万元,其中任某甲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春节前、2017年10月分四次送给赖某甲4.8万元,2017年12月林某甲、任某甲送给赖某甲1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向木材老板任某甲索取贿赂,任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50元的约定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295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三、2017年的一天,木材老板任某甲、杨某甲为了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指标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二人送给赖某甲0.4万元,赖某甲收下了;

四、2013年下半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林业站需要“赞助费”的名义向木材老板林某乙索取贿赂,林某乙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七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五、2013年至2017年期间,木材老板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三人分别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100元的标准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1.84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六、2017年10月下旬,木材老板刘某某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送给赖某甲现金0.3万元,赖某甲收下了;

七、2011年至2017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辛苦费”的名义向木材老板陈某甲索取贿赂,陈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50元的约定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1.54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八、2012年至2013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茶水费”的名义向木材老板张某甲索取贿赂,张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100元的约定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56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九、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木材老板张某甲为了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指标及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3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十、2011年年底,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木材老板宋某某聘请的司机周某某向宋某某索取贿赂,宋某某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通过周某某送给赖某甲现金0.3万元,赖某甲收下了;

十一、2012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辛苦费”的名义向木材老板刘某甲索取贿赂,刘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25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十二、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木材老板陈某乙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赖某甲0.3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十三、2014年期间,赖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木材老板刘某乙索取贿赂,刘某乙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100元的约定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1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十四、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运输司机陈某丙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按照每办理一张木材运输证100元的标准分多次送给赖某甲现金共计0.12万元,赖某甲均收下了。

十五、2009年的一天,**镇**村村委会村民曾某甲为了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事宜上得到赖某甲的关照,送给赖某甲现金100元,赖某甲收下了;曾某甲于当天处理完木材后,赖某甲向曾某甲索取100元,曾某甲按要求支付给了赖某甲,共计0.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林业局出具的文件资料、赖某甲身份信息及任职资料、法律手续文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林某甲、任某乙、任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廖某某、林某乙、余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陈某甲、陈某某、李某某、陈某丁、张某甲、张某甲、周某某、宋某某、刘某甲、陈某乙、曾某乙、刘某乙、陈某戊、卢某甲、陈某丙、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丙、朱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卢某乙、郑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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