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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4199603******,藏族,文盲,系青海省达日县**********牧名,住该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达某某在位于达日县吉迈镇黄河东路被害人彭某经营的商店后侧卧室内,将一带锁的铁皮箱子及一把剪刀拿出后进入后院修理厂简易公厕,用剪刀撬开铁皮箱子,将箱子内的11000元取出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玛旦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于达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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