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325251941********,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县**乡**村,住**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贵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贵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贵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贵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青海省**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马六队所属天然草原两处进行非法开垦,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至案发。经青海省金手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童某某非法占用的天然草原总面积为48071.5平方米(72.1072亩)。被告人童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青海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函、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多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72.1072亩,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仁青卓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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