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藏族,文盲,无业,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8********,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市人,住**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称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称多县检察院批准,被称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凯凯)、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6********;青海省**市****县人,住****沟****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称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称多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再次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称多县检察院决定,被称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称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代某某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证据欠缺,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2日被告人仁某某通过利用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帐篷信息,先后从称多县扎朵镇居民然某某处骗取4900元购买帐篷款(已退赔),珍秦镇居民日某某、巴某某处各骗取500元购买帐篷款据为己有,后将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删除。
2.2019年6月,被告人代某某通过微信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后,进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名下的公司(青海恩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要求被告人代某某,以发放贫困补助名义寻找藏族客户,之后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便联系犯罪嫌疑人仁某某,2019年7月被告人仁某某于被告人代某某(凯凯)、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合作,以为贫苦户发放补助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由被告人仁某某在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辖区内对被害人手机内下载支付宝软件,并让被害人进行人脸识别,后将该功能关闭,之后被告人仁某某又将被害人个人信息、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发送给被告人代某某、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告人代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后台进行操作(贷款),在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的来分期贷款平台(被害单位)贷款成功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贷款的1000元中扣除手续费300元,其中150元分给被告人代某某作为“介绍费”,150元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分,剩下的700元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仁某某,但被告人代某某并未按事先约定向被告人仁某某发放分红,将“介绍费”一人占有。
目前共落实受害农牧民55名,其中称多县珍秦、歇武两镇的受害人共46人,玉树市农牧名9名。本案涉案金额为53500元(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7部;2.书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微信账单及支付宝账单、指定管辖批复;谅解书、收据、涉案账款收款声明;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累犯)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代某某两人的行为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称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仁某某、代某某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涉案手机27部
4.量刑建议书
5.换押证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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