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8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现住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苑**号楼*单元***室。2007年**月**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月**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6********,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现住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路***综合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从德令哈市一同开车前往西宁购买毒品,陈某某、朱某某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从猴某某(外号,真名不详)处购买约5克毒品,共支付毒资3500元,后两人共同吸食冰毒。其中800元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彭某某,向彭某某索要的毒资(700元)和好处费(100元),之后陈某某又以没钱、玩游戏为由向彭某某索要共计130元。
2019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开车运输毒品至德令哈市尕海收费站时,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颗粒物2包,共4.32克并对其进行扣押。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扣押的两包白色晶体颗粒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量为3.89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烟壶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且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玉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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