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囊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央某某,曾用名:无,男,19**年**月**日出生,藏族,识藏文,居明身份证号码6327251986********,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囊谦县**乡,现住青海省囊谦县**乡**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囊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囊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以囊公(刑)诉字[2020]1001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被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44条、第171条、第173条之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央某某卖尕羊乡虫草采集证为名,收取被害人尕某某八千元现金,被告人央某某并未按照约定交付两张虫草采证后,被害人尕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央某某拒接电话,并不知去向。2、2019年4月1日、4月11日被告人央某某先后和受害人扎某某达成协议,扎某某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款从被告人央某某手中购买两张尕羊乡虫草采集证,被害人扎某某支付价款后,被告人央某某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虫草采集证,被害人扎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央某某拒接电话,现金至今任未返还。3、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央某某在微信群里说:“我可以往外卖尕羊乡的虫草采集证”的虚假信息,然后骗取被害人扎某某一万七千元现金,被害人索某某的一万五千元现金后不知去向。4、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央某某在类乌齐县认识了尕某某,被告人央某某以出售给尕某某80头小牛为名,收取尕某某二万七千元现金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80头小牛交给被害人尕某某,经被害人多次索要后被告人央某某便退款五千元现金,剩余二万二千元金额仍未支付,货物也未交付。被告人央某某共诈骗七万七千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央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囊谦县**乡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央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签定虚假协商、协议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央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数额巨大)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囊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义西巴丁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央某某现羁押于囊谦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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