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摩托车,15时51分行驶至化隆县中医院门口时摔倒,因张某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质量浓度为236.13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3.刑事照片、采血登记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得良
检察官助理:韩晔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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