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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久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却某,男,21岁,1998年**月**日生,藏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98********,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青海省**县**乡**四社36号,现居地:青海省**县**乡**四社36号。

久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告人却某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0日经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班玛县看守所。
本案由久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向移送久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告知 被告人却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却某于2019年9月,在久治县哇尔依乡“严隆沟”将久某家的三头牦牛盗窃,并装在昂某的车上,对昂某谎称该牛为他人欠账购买得来,盗窃完后其与昂某将三头牦牛拉至玛多县花石峡镇出售给一回民男子,共得12000元,其中分给昂某运费1400元,之后其返回果洛州。久治县公安局聘请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的三头牦牛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结论为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的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归自己所有,故承办人认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盗窃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久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旦措毛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却某现羁押于班玛县公安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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