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现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楼**单元**室。200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霸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霸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霸州市胜芳镇以为邵某某介绍工程需收取工程保证金、疏通关系等多种理由,诈骗邵某某354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付某某、樊某某的证言;4、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U盘一个、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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