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9********,汉族,初中,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威胁恐吓其前妻丁某某要求复婚,声称逼急了就杀人,并在案发前几日多次找丁某某要求复婚,丁某某均未同意,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到霍林郭勒市“天华厨具”购买尖刀一把,将购买的尖刀放到家中楼下单元门左侧的牌匾边上,随后去了霍林郭勒市**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家附近,大约21时左右,碰见张某某和丁某某回家,心里不舒服,便回到家中,大约 23时左右,姜某某到楼下拿上当晚购买的尖刀,在地上捡了两张纸将刀包上放在左衣袖里,去张某某家楼下溜达,到了第二天凌晨0点多,姜某某到张某某家敲门,没人回应,便在张某某家楼道和楼下凉亭之间徘徊抽烟到5时40分左右,再次到张某某家敲门,张某某便给丁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丁某某便打电话给其姐姐丁某某,让丁某某到张某某家看看,丁某某又打电话给其丈夫王某某,让王某某也到张某某家去,张某某便将门打开让姜某某进入屋内,姜某某要求与丁某某复婚,期间丁某某的姐夫王某某和姐姐丁某某先后赶到张某某家中劝说,姜某某便从左衣袖中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张某某左肘部、腰部捅伤至其轻微伤;将王某某左上腹、左下腹、左侧腹壁及腰部捅伤至重伤二级;将丁某某左侧侧胸壁、左侧腹部、左侧腰部捅伤至重伤二级,后被制服,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扎)公(司)鉴(损伤)字(2019)27号、28号、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程度系属轻微伤;被鉴定人丁某某损伤程度系属重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系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清单及尖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姜某某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朱某、崔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扎)公(司)鉴(损伤)字【2019】27号、28号、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辨认笔录:姜某某辨认购买作案工具地点的笔录、照片;姜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姜某某作案现场的勘查笔录、照片;
9.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姜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询问证人丁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姜某某购买作案工具地点霍林郭勒市天华厨具店内外监控录像;被告人姜某某作案地点霍林郭勒市豪林国际小区8号楼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求与其前妻丁某某复婚未果,便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持刀连续捅至三人要害部位数刀,意欲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轻微伤、二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延欣
助理检察员:杨金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及尖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