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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隰检刑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隰县公安局逮捕。

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凌晨,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在隰县阳头升上吾子金村内盗窃五户人家,共盗得现金六百元余元、铜质古钱币(毛钱)二十余枚、风水古书一本、银手镯一只、银耳环一对、豪爵摩托车一辆。

2019年9月月5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再次窜至隰县阳头升乡普通村内盗窃三户人家,共盗得红色玉珠手链一条、玉手镯一只、白色珍珠项链一条、一对健身球、四盒大福烟、小刀牌电动车一辆。

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窜至隰县龙泉镇陈家河村内盗窃五户人家,共盗得三条紫云烟、两盒芙蓉王、一盒大福烟、两盒黄鹤楼烟一盒拆开的南京烟、两瓶红葡萄酒、一瓶白酒、一对金耳环、一个儿童银锁、一条裤带、一个水杯、一对银手镯、二百余元现金。

经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被盗物品总价格为2930元,被盗的600元现金可以认定,部分被盗物品没有实物无法认定具体数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苏某某二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翻墙、撬坏门窗的方式进入多户村民家中,翻箱倒柜秘密窃取屋中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苏某某盗窃数额虽然不大,但是一个晚上采用破坏性手段连续盗窃多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至今一直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也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仅仅半年就又再次盗窃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海云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 苏某某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2.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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