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现住西安市**区**组。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陕西**有限公司法人)与中铁十八局西北项目部签订绥德、米脂、子洲三县供水绥德县祁家沟工地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人薛某某雇佣工人,经潘某某、薛某某二人审核后在绥德县祁家沟工地干活。2018年6月份,中铁十八局先后将工程款分别支付给潘某某、薛某某。潘某某、薛某某二人一直未将所欠1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65750元支付。后经绥德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而潘某某、薛某某二人2019年6月11日前仍未兑现。绥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交绥德县公安局后,绥德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绥德县公安局立案后潘某某、薛某某二人将所欠11名农民工工资265750元交公安机关,并委托公安机关向农民工兑现了所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薛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铭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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