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男性,1986年**月**日1986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6127221986120267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市**乡**村**排**单元**室神木市麻家塔乡铧山村七排4单元202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系吸毒前科人员,该高因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无法满足其吸食毒品的需求,便想着通过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方法来获取钱财,用来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并供述了其三次砸车玻璃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杨胜利报警称,其停放在神木市医院北巷子神木市医院北巷子内的大众车玻璃被砸,车内10000元某某某现金被盗,经现场勘查发现,大众车驾驶室玻璃被砸,车内有翻动痕迹,同时发现车内的一个档案袋、保险袋表面有血迹,神木市公安局侦查员将血迹依法送检,经DNA检验数据比对,发现高某某高刚平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供述,其用手、胳膊肘砸车玻璃时不慎将手划破,在车内事实盗窃行为时,将血迹遗落在车内,但他没有在车内找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并未将车内的10000元某某某现金盗走。该局民警在对被盗某某某现金的来源进行调查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杨胜利车内的10000元某某某现金在案发前一天,被杨某某杨胜利的妻子以担心某某某现金丢失为由拿回家中,事后也未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杨胜利,直至该局民警调查时才将某某某现金未丢失一事向某某向该局民警陈述清楚,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

   2、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罗某某罗维虎报警称其停放在神木市**儿园第五幼儿园对面的丰田霸道车副驾驶室车玻璃被砸,车内10000元某某某现金及一个卡包、一个手包被盗,该局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车内储物箱手扣车内储物箱手扣处、车体侧面都留有血迹,经依法送检、DNA数据比对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供述,其于2019年9月29日凌晨来到**儿园第五幼儿园附近,用同样的方法将车玻璃砸开,手也被玻璃划破,盗窃车内财物,但是没有得手,因为车内没有某某某现金也没有其他财物。该局在调查被害人某某某现金的来源时,被害人罗某某罗维虎称,2019年9月28日他在神木市“110”附近的建设银行取了10000元某某某现金,当天下午准备用来宴请其朋友,但是宴请结束后,所花的费用是由与他们一起吃饭的另一人支付的,他没有付钱,所以将10000元某某某现金放在车内储物箱手扣车内储物箱手扣内,又因其当晚饮酒,便将车停在**儿园第五幼儿园对面,离开时未将车开走,第二天取车时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某某某现金及手包、卡包被盗,被害人向某某向该局提供了其取款凭证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也能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确实在银行取过某某某现金。

3、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李小平报警称,其停放在神木市**儿园第五幼儿园对面的丰田霸道车玻璃被砸,车内未有财物被盗。经审讯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供述,其于2019年9月29日凌晨,在**儿园第五幼儿园对面还砸了一辆霸道车,但是在车内没有盗窃到任何财物。

上述被砸的大众(陕K****7陕KOT287)、丰田(陕K****0陕KCU400)、丰田(陕K****0陕KQE400)车玻璃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2146元。

另外被害人罗某某罗维虎被盗的意尔康卡包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店意尔康专卖店信誉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户籍证明;2.被害人罗某某罗维虎、李某某李小平、杨某某杨胜利、沈某某沈小瑞陈述;3.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4.鉴定委托书、检测报告、DNA比中信息;5.估价鉴定结论书;6.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多次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振国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高刚平现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起诉书副本拾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