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镇**村**组。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先后在自己家中及亲戚家中吃团年饭时饮用白酒,于23时许,驾驶陕G****2号牌二轮跨骑摩托车(后乘坐其女儿吕梦莎某乙)由熨斗镇齐建村往熨斗集镇方向行驶,当行至熨斗镇先联村一组吕隆某成家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张守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守绪某某、以及被告人吕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甲血醇浓度为251.9mg/100ml。案发后行人张守绪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9年6月22日死亡。经鉴定张守绪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民警处置交通事故中,将被告人吕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耀武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
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