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0********,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2日、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清涧县双庙河乡龙坪村饮水工程施工期间,曾任该村监委会**的白某甲,以跑工程要项目和施工为由,向施工方惠某某索要跑工程杂沓和施工费合计2万元,在白某甲多次索要下,被害人惠某某因害怕白某甲在工程施工期间捣乱,迫于无奈于2017年7月23日向白某甲提供的其子白某某银行卡卡号为62302710000******的账户打款5000元,2017年8月3又向该账户打款5000元。之后白某甲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惠某某索要钱,惠某某无奈,又分别于2017年10月份、2018年4月份在南坪天桥下和清涧县停车场分两次给白某甲现金4000元。后白某甲又多次打电话向惠某某要钱,2019年2月份在双庙河乡保合饭馆惠某某再次给白某甲2000元现金。在白某甲的多次索要下,惠某某先后5次给白某甲16000元。
2、2017年11月6日在双庙河乡政府,因为索要低保名额白某甲与政府干部张某甲发生争吵,进而两人相互撕扯,被周围人拉开。白某甲叫了“120”去清涧县医院住院一天,共花费800多元。之后白某甲自称在延安市不知名的医院住院,花费医药费2000多元,就多次向张某甲索要自己认为的医药费5000元。张某甲声称自己并没有殴打白某甲,拒绝支付。2018年1月份的一天,白某甲来到张某甲位于清涧县城西沟砭的家里,以张某甲殴打他为由索要医药费,要张某甲拿出5000元来处理该事,张东升不给钱,就要在张某甲家过年,闹着不肯离开。张某甲没办法打电话叫来其姐姐张某夫妇。其姐夫康某怕白某甲闹得无法过年,承诺给钱,并于三日后(农历腊月二十八)在城关一小门口将5000元现金给了白某甲。
3、2015年1月份的一天,在双庙河乡政府工作人员韩某某给村民发放救灾款,其他村民都按要求排队领取,只有白某甲要求给自己先行发放。政府工作人员韩某某劝其按规定排队领取,白某甲非但不听劝说,还出口辱骂韩某某,致使发放救灾款无法进行,工作中止。2018年6月12日,乡镇干部惠某甲一行五人来双庙河乡阳山村委会举行村委会、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工作开始后,白某甲无故强行拿起选举箱,嚷着要去外面扔掉,被在场群众白某乙拉住并夺回选举箱,致使选举箱手提把损坏。白某甲叫着乡镇干部惠某甲父亲的名字辱骂惠某甲,致使选举工作不得不停下,后在副镇长刘某某的劝说下白某甲停止辱骂,选举才正常进行。从2015年以来,白某甲多次因公事、私事当众辱骂双庙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乡政府院子里大喊大闹,在政府工作人员办公室拍桌子、瞪眼睛,严重影响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
4、2015年12月的一天,白某甲与该村村民惠某因为修路问题发生争吵,后白某甲捡起土块扔在惠某的脸上,又拿木棍敲击在惠某肩部和腿部上,致使惠某左脸肿胀。2019年5月21日,林业局工作人员贺某某、刘某乙与双庙河乡龙坪村村民李某某验收退耕还林项目时,因话语不和白某甲与李某某发生争吵,白某甲捡起地上土块打在李某某胸口位置,然后被在场的刘某乙、贺某某拉开。白某甲在村里面为王霸道,多次辱骂、殴打村民,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工程合同、手机转账凭证、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惠某某、惠某甲、李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惠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多次辱骂政府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本村村民,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村民怨声载道,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两委换届,抢夺选票箱,试图阻止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白某甲多次阻挠龙坪村饮水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并恐吓承包人不满足他的要求就在工程验收时不给盖村里印章,已达到向承包人惠某某索要钱财的目的,最后以施工费和杂沓费为借口,向承包人惠某某索要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白某甲以索要医药费为借口,私自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清涧县西沟砭的个人住宅,要求张某甲拿5000元来处理,张某甲拒绝给钱,并闹着不肯离开,迫使张某甲家人给其5000元了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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