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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现住渭南市富平县**镇**组,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榆林市高新区朝阳公馆KTV公关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纠集卖淫女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闫怡琳、王某甲利用陪酒过程中和客人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后由客人带至榆林市区各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规定统一收费、分成标准,每次收取嫖资1600元或1000元由被告人詹某某分别抽成400元、200元后结算给卖淫女。期间,被告人詹某某通过给卖淫女开会,结算工资、提供避孕套等形式对卖淫妇女进行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

2.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曹静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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