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社区**号楼****单元**室,住**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9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伤害先后五次被行政处罚;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刘某某、宋某某、李甲、李乙、董某某、成某某、崔某某、吉某某、白某甲、刘某安等十几个人在延长县雷家滩李丙的办公室多次以“押单双”的形式赌博,赌注为几百元至几千元不限,现场赌资约十几万。赵某某在赌博中为刘某某、李甲、宋某某等人放贷并抽取渔利,每一万元抽取300元至500元,致使刘某某欠赌债13.2万元,李甲欠赌债15万元,宋某某欠赌债24万元。

二、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延长县**小区白某乙家中索要赌债,扣留刘某某两日两夜,直到第三天才让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拘押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散页材料、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