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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现住府谷县**镇**厂****,无业,机动车驾驶证:C1,于2018年9月20日,杨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

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杨某某醉酒驾驶车号为陕K****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在府谷县氮肥厂后大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11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

验报告;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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