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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陕宜检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袁**,曾用名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县**物业公司*楼,无业。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延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晚,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袁**、吸毒人员杨**、范**、薛**乘坐兰*驾驶的白色**轿车(陕J6****)前往西安市购买毒品,毒品由薛**联系购买,购买毒品所用的钱由兰*刷信用卡套现后垫付,事后由袁**归还兰*。2018年4月7日6时许,薛**联系其同村人白*用兰*信用卡在其POS机上套现3800元钱,后薛**在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联系贩毒女子(身份信息不详)并告诉其所在位置,该贩毒女子到来后,薛**拿钱下车购买毒品,买到毒品后薛**返回车上将毒品交给袁**,其五人驾车返回**县。薛**在县医院门口买了些脑复康给袁**并在***市场下车,因袁**哥不在,袁**拿有其哥家门钥匙,并在其哥家暂住,袁**、杨**、兰*、范**四人开车来到袁**哥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袁**用买下的毒品和脑复康配了8小包毒品,随后袁**、范**、兰*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部分毒品,杨**用注射的方式注射了一部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贺定世

2018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袁**现被监视居住于延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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