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街**。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宁C****1号“**”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银行门口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卫侠
检察官助理:高定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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